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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黄州区总商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0-8-18 17:34:05    来源:admin    浏览:77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黄冈市黄州区总商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在黄冈市黄州区党委、区政府领导下的工商业界非公有制企业组成的自治、自律、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沟通联谊、增进交流、协调服务、促进发展。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帮助、服务,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为振兴黄州经济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黄州区工商业联合会及上级商会的业务指导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黄州区委院内(清源门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本区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参政议政;
(二)做好本区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三)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黄州区政府制定的优惠措施,参加本区经济建设,推动本区的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 
(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听取会员心声,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五)协调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在会员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当好政府管理及发展民营经济、招商引资的参谋和助手;
(六)为会员提供有关服务。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七)发展与增进港、澳、台地区和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世界各国工商经济人士的联系与友谊,促进经济发展和技术合作,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
(八)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为会员和会员企业办理出具有关证明,协助会员企业办理技术职称和招聘各种人才。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黄州区总商会会员是包括在黄州区内非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或联合体的工商业经营者和黄州区外出经商办实业的人士团体,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加入本会,经企业(个人)申请,本会常委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下一级商会会员或区行业协会会员自然成为本会会员。实行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各类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成为企业会员。 
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其中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非公制经济成份为主的的股份制公司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团体会员。 
(三)原工商业者均为本会个人会员: 
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个人会员; 
与本会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中工商界知名人士,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与本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通过协商,派代表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初审并送主管会长批准; 
(三)经常委会议讨论通过; 
(四)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优先享受区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地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三)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在本会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决议; 
(三)交纳会费; 
(四)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不按规定交纳会费一年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三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它的职责是: 
(一)    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二)    听取和审查执行委员会的报告; 
(三)    选举执行委员会; 
(四)    决定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执行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产生,执委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后,执委会是本会的最高领导机关,负责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对外代表本会。 
执行委员会选举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会长一个,副会长若干人。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执行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每年召开不少于二次,会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幕期间,会长主持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处理日常会务工作。
第十九条  本会为顺畅开展各项工作,设立特聘高级顾问,由执委会聘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区委统战部和市工商联 
(总商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黄冈市黄州区总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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